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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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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姓名與人相同、不雅、特殊原因或其他原因之需要申請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正確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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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1、本人。
2、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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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櫃檯
聯絡電話:請洽詢各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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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需換證應備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或上傳數位相片(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二、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由單方申請,需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三、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如下,並應填具申請書1份 。
(一)申請改姓應備證明文件:
1、被認領、撤銷認領(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3、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改姓(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6、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改名應備證明文件: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三)申請更改姓名應備證明文件: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2、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服務機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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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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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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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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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依法均須向司法等相關機關查證有無犯罪紀錄,如有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 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二、若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三、按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四、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得申請於戶籍上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戶政所核發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時,應增列其羅馬拼音姓名。
五、變更姓名(含改名、改姓、更改姓名)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除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外)。
六、更正本名,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七、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及換發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臺幣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