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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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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因死亡或死亡宣告申請義務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
1、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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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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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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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死亡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4、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在國外做成者,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6、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7、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我海基會驗證。
8、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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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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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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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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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申請死亡除戶謄本規費每張新台幣15元。
2、戶口名簿換發規費每份30元。
3、國民身分證換領規費每張50元。
4、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日或死亡宣告確定日起30日內。
5、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已開放線上申辦,辦理之條件限制及注意事項,請點選下方「連結外網」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