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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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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民眾因特定用途需使用印鑑證明時,(首次申辦)須先持一枚雕刻有當事人姓名之印章,於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印鑑章及存檔,以資戶政事務所核發當事人之印鑑證明。(新北市轄內各戶政事務所因已完成印鑑數位化,可於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及所屬辦事處、區所、工作站申辦)
1.當事人。(可跨本市各區辦理)
2.受委任人。(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相關情形者,方可委任辦理,亦限於戶籍地申辦)
3.法定代理人<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可跨本市各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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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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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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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應附證件書表:
(一)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交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戶所辦理。
(二)委任辦理者: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附繳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二)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三)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五)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六)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並於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註明代理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代理人簽名蓋章。
(八)隨船航行之海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九)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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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跨區申辦須本人親自辦理,不受理委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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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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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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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印鑑登記每次規費新台幣20元。
2.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註:依「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數位化作業規範」,跨區申辦限當事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如係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者,應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所辦理;戶籍遷出國外者,應至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印鑑章之姓名加刻「印」或「章」等字,非一般使用之習慣,不宜登記為印鑑章使用。